按照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二、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住宅发展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一、二条所列条件。未取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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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付商品房买方可以发出书面催告与开发商约定合同最终履行期限,要求开发商尽快履行该合同;催告达到3个月以上买方可以合同行使解除权,由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开发商不网签可以退房。网签实质上是对商品房交易信息的网上备案,开发商不网签导致后续买房流程无法继续进行、买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进行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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