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据此规定,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民事损害赔偿的处理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被害人个人(自然人)由于交通肇事者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对其损失进行赔偿;第二,如果被害人是国家或集体的,可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对国家、集体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因此,当事人即使承担了刑事责任,可能仍然是需要进行民事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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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规定是: 1、赔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 2、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3、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
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只赔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的必然的物质损失,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主要有被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康复费用、残疾用具的费用等。被告人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不受该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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