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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第二类是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第三类是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情形的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需要满足以下要件才能请求撤销或变更: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误解是误解一方的非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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