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的规定 1、丧葬费计发。离退休人员因工(公)死亡丧葬费的计发标准按自治区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在岗职工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四个月计发;因病及非因工(公)死亡的按三个月标准计发。 2、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对因病死亡的离、退休人员遗嘱发给上年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十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因工(公)死亡的发给上年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二十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 3、退职人员因病死亡后,只按自治区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在岗职工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三个月标准计发丧葬费,不享受一次性抚恤金。 4、 60年代精减发生活费人员死亡后,不计发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只按本人死亡前的生活费标准计发两个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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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如果职工是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供养亲属抚恤金其具体赔偿标准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等。
退休职工死亡,由家属带着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到单位人事部门办理,人事部门代为办理死亡丧葬费以及抚恤金,如果没单位的,直接去社会保险部门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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