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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辞职有啥应属于劳动法的条例吗

2023-02-27 09: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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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2-27 回复

专业分析:

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劳动法规中的被迫“辞职”,准确的讲,是被迫解除合同。因为辞职,按新华字典解释,辞职是不接受当前工作,请求离去,属于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辞去所任职务,没有被迫之说。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事先采用书面告知(不应使用“辞职”字眼,按新华字典解释,辞职是不接受当前工作,请求离去)或通知形式;属于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不事先告知或通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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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莉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辞职在劳动法的低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都有规定。具体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是如果是在试用期内,或者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不给工资等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对辞职的具体规定:劳动者如果要辞职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单位如果有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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