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根据以上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否则即侵犯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但是,这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就不能扣发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者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此,职工工作失误对单位造成损失可扣发工资,但必须按上述规定扣发,不能扣发劳动者的全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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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可以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否则劳动者可以去劳动局投诉,由劳动局责令单位限期退还,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可以扣留劳动者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收取劳务。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将受到行政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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