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由派遣单位支付的,与用工单位被收购无关。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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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实际情况,受伤害者与所在企业沟通协商,要求所在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标准支付赔偿金额。如果所在企业拒绝支付受伤员工的赔偿金,受伤员工或其家属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诉。
公司倒闭对员工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月工资来计算的。赔偿标准为: 1、每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获得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员工可从公司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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