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遭受事故死亡的,权利人主张的赔偿款项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其中,丧葬费应归属实际操办丧葬事宜者所有。被扶养人生活费归各被抚养人(被抚养人指未成年子女和需要死者赡养的父、母)。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比照分配遗产的方式进行分割。至于各项赔偿的具体标准,因为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受害人的年龄、当地人均收入水平、有无抚养人、年龄多大等等)比较多,各地标准也不一定,所以具体赔偿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损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计算。但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对方是机动车,就先由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投保的话),余下部分方按照责任进行分担。如果没有投保,就由对方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余下部分再按照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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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为:60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为,上一年度城镇、农村20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周岁至75周岁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为,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实际年龄减去60,所得年份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的赔偿标准为: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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