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二)集中办理驾驶证注销。正在依法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的人员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8月底前,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驾驶人,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对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办理注销业务以及驾驶人正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向社会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并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驾驶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注销业务时,应当收存登记吸毒人员信息与驾驶人信息比对记录。驾驶人对注销驾驶证提出异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禁毒部门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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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是行政强制措施,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属于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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