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作为证据 证人证言也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的一种。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这里所说的陈述包括口头陈述,也包括文字陈述。 婚外情案件中证明他人有通奸、姘居行为的领导证言一般为文字陈述,因为邻居因碍于情面不愿出庭作证,从而除低了它的可信度。邻居证言作为通奸、姘居行为证据是典刑的间接证据,必须有大量证言并配合其他种类的证据才能使用。 孩子的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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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庭证人的证言经过当庭宣读证言笔录,征求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查证属实后,该证言方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证人证言不是都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此外,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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