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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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欠债人的唯一住房的条件: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欠债人的唯一住房的条件: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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