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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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办理登记的夫妻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生育服务登记表,即完成生育服务登记。需要携带的资料有:结婚证、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2寸免冠近照2张。如果是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办理准生证需要夫妻双方一寸本人近期照片两张,户口本,身份证原件,结婚照片两张,双方各自领取一胎婚育证明,并且到户口本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处去盖章。女方还需要到指定的计生管理部门去检查开怀孕化验单或者诊断证明,并且带上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带着一胎准生证到医院登记,医院给个出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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