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夫妻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三)双方对夫妻共同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四)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屋。(五)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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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若房产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则房屋所有权归该成年子女,与第三人无关。 因此,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依法分割。 但是,如果其中一方认为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提出该观点的一方拿出相关代持房屋的证据以及夫妻之间或者是夫妻和孩子之间就房屋权属约定的相关证据,来证明子女仅是代持,而并非房屋真实的权利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来说,需要提交的证据包括: 就房屋权属的代持协议及其相关的聊天记录和录音等、房屋的出资材料、房屋的一切材料由谁保管、支付能力、以及房屋由谁实际居住等证据,同时,双方的协议还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此时,若法官支持了代持的观点,那么房屋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予以解决,或者离婚后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另案解决。
婚后买房只有一方名字还属于共同财产。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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