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规定》第39条也规定,查封、扣押 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查封规定》第21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被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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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财产通常不会对公民的财产导致损失,如果确有损失,可按法律限定的准则要求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限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限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导致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获到国家赔偿的权利。法院在审判经过中,冻结公民银行卡不当的,如果给公民导致损失的,能够要求冻结法院予以刑事赔偿。
抵押财产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变现的价款可能超出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或者不足清偿债权。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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