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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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职务侵占案件公安机关应作以下处理: 1、职务侵占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一经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即应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被侵占单位也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如果查证犯罪事实的,公安机关也会予以立案侦查。
职务侵占的处理方法如下: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犯罪嫌疑人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犯罪嫌疑人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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