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等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并不在其中。因此,离婚协议书并不当然的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执行,法院认可该离婚协议书的,才具备强制执行力。 因此,当双方为此而发生争议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只能诉诸于法律,而协议书上的内容也不是完全会被法院认可,一旦一方反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通过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离婚,就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扣押,拍卖等手段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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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送达离婚判决书后,在法律上当事人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并不需要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分割夫妻财产,法院判决后,对方不履行财产部分,当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起诉离婚之后,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不直接抚养一方不给付抚养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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