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需要业主的共同决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如改革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上述第(5)项和第(6)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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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如下: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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