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离婚手续只能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但是双方户口都不在的地方一般是不可以办理的。 新颁布的并于2007年4月1日生效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申请破产的案件,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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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由离婚方式来决定。通常情况下,离婚分为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必须到夫妻任一方户籍地的民政局办离婚手续。诉讼离婚的,起诉方开出对方的经常居住证明,就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不用回户口所在地办离婚手续。起诉人在立案前需要开具对方经常居住证明。
外地户口在本地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此时,如果您作为原告,需要开具对方在本地的经常居住证明,该证明需明确显示对方已在本地居住满一年,凭此凭证可在法院立案起诉。如果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可以由双方同时申请开具在本地的经常居住证明,该经常居住证明可在自己所在的社区工作站或者派出所申请开具。哪一方可以顺利开出,该方可以作为被告,另一方作为原告,以方便诉讼。如果双方不想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想要直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可到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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