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将房产证抵押给债权人,抵押的房产证产权人并不是债务人本人的,则需要产权人本人同意或者授权给债权人,才可以用这个房产作为抵押。同时,债务人把用作抵押的房屋的产权证押在债权人手里的行为,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我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为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抵押行为作了明确的相关规定: 一、《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抵押未经登记,就不受法律保护。 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未经登记的抵押,是无效抵押。 三、《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同时,第三十一条还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因此,未签订抵押合同,只将房产证押在债权人手里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将产权证押在债权人的手里,也不起任何的作用,不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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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可以对债权人进行抵押。 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借款人提交下列材料: 1、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 2、购买住房的合同意向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3、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人证明; 4、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 房地产抵押权有以下效力: 1、优先受偿的效力。房地产抵押以后,债务人如果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追及的效力。房地产抵押以后,抵押人并未丧失法律上的处分权,只是受到一定的限制。追及效力是指抵押人将已抵押的房地产转让与他人时,抵押权人可以追及抵押物而行使其权利,如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3、物上请求权。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地产享有物上请求权。即包括抵押人在内,无论谁非法侵害抵押物,抵押权人都可以以权利人的名义独立请求法律保护。
债务人可以用房产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用房产用作抵押,需要去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如果是直接用房产偿还债务,可以签订协议,然后再将房产过户到债权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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