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人已死亡,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 (1)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大连,丧葬补助费为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2)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没有规定抚恤金,只规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有的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还规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如大连,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外,供养直系亲属还可以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领取亲属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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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属在离退休教师去世火化、注销户口后到离退休教师原单位领取并填写《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计发审核表》。 2.家属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离退休教师火化证(原件、复印件)到县教育局领取人事档案。 3.家属携带离退休教师火化证(原件、复印件)到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医保专区注销医保。 4.家属携带离退休教师火化证(原件、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人事档案到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社保专区(或人社局养老中心)办理抚恤金丧葬费等相关事宜,具体金额人社局会根据档案中有关工资记录等情况进行计算。 5.确有直系亲属需要供养的,家属到原单位领取相应表格时一并领取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离退休教师死亡证明、遗属关系证明(申请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与离退休教师的关系,如户口本、结婚证)、申请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没有社保的证明。
社会养老保险人已死亡,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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