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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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级伤残:本人工资×25级伤残:本人工资×23级伤残:本人工资×21级伤残:本人工资×18级伤残:本人工资×16级伤残:本人工资×13级伤残:本人工资×11级伤残:本人工资×9级伤残:本人工资×7。
通常情况下,会先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级伤残的是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单位会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六级伤残的是百分之六十的本人工资。如果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那工伤保险基金会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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