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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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五)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六)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八)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九)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的规定是全国人大可以在其制定的法律中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可以在其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在人大制定的行政许可的法律范围内设定;地方人大设定行政许可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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