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入学、就业、住房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明确了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充分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鼓励和关爱。《意见》明确规定: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尚未建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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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见义勇为的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应立即组织抢救,实行先抢救治疗、后付费的原则。市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可参照享受同级劳动模范的医疗待遇;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还可享受一次性最高8000元的津贴。 对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被评定为烈士的,除法定抚恤外,当地民政部门一次性增发30万元标准的抚恤金;未能评定为烈士的,一次性增发20万元标准的抚恤金。 另外,新办法还对见义勇为人员家属抚恤及家庭住房等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
见义勇为死亡的赔偿标准 一、有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下,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亡,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有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丧葬费为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没有用人单位的,按当地见义勇为办法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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