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未到达致残等级的,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1.医疗费;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3.护理费;4.停工留薪期工资。 1、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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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待遇: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等;职工工伤期间可以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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