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因出现法定的情形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情形,一方单方通知或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解除、终止情形不同: (一)解除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意定解除(劳动合同法36条)、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即劳动者主动辞职(37条)、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条)、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39条)、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40条、41条)。 (二)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终止情形。 (三)、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起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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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最重要的区别是劳动合同是否到期。劳动合同没有到期,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是终止劳动合同。两者的区别还表现在: (1)二者的效力不同。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有下列区别:解约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等;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领取退休金等;以及单位在解约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的证明文件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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