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比例 第15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承担70%—80% (三)负同等责任承担50% (四)次要责任承担20%—30% (五)无责任者不承担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比例 第1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主要责任承担90% (七)同等责任承担60% (八)次要责任承担40% 在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5%,但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10%,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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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且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所有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没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和机动车发生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所有赔偿责任;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如果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的责任的,需要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如果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的责任的,需要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如果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的责任,需要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如果机动车一方在交通的事故中负次要的责任,需要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如果机动车一方是没有责任的,也需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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