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条件是: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领取时间是: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领取)为三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的为十六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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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1.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注: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待遇没有次数限制,每次失业后根据其新的缴费时间确定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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