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你应该询问一下办案民警,扣车的目的是为调查取证或是为了让你垫付医疗费,如果是前者只能等到调查结束,如果是后者,你先拿出一笔钱作为抵押,就可以提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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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交通事故后可以扣留车辆的情况为公安机关需要收集证据,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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