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婚姻被判决无效,双方就属于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是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财产的除外。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应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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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处“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主要是考虑到有的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另一方当事人可能并不知情,其以为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并对该段婚姻付出,对婚姻无效和婚姻被撤销并无过错,故人民法院在对财产进行处理时,应当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对无过错的一方可多分财产。
无效婚姻的财产的分割,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在调解中双方达成协议的,则可制作调解书结案,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处理财产的分割。而如果双方调解不成的,则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法院按照共同共有的原则进行处理,但是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为其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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