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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好事之三次见义勇为不辞辛劳终获认可表彰

2020-04-12 1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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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4-12 回复

专业分析:

昨日上午9时,记者来到德惠火车站附近,见到了56岁的张某富。谈起昔日见义勇为的经历,张某富甚是自豪。他说,他曾三次见义勇为,一次是13岁时救溺水同学,第二次是45岁时救了一位溺水老师,第三次,也就是1990年这次,他拉架时受伤了。别人都说爱管闲事的他,傻。 据张某富介绍,1990年3月30日,他到德惠市岔路口市场附近卖粮,正巧遇见高某酒后滋事,当时高某将一位卖粮农民的脑袋打破了,还将运粮的马车赶进泥坑并将马划伤,前来劝架的一位农民也被扎伤。见此景,张某富前来制止,撕扯中腹部被高某刺伤,被送往德惠市人民医院抢救,当时经法医鉴定为“腹部开放性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张某富说:“当年由于一直没有捉到凶手,所以见义勇为迟迟没有评上,直到2005年7月份在长春市公安局大接访中事情才有了结果,最后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实,终于在2007年11月份领到了见义勇为表彰证书,这是我一辈子最高兴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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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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