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交纳的费用是依照该房屋的价值按比例计算的。根据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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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保全费按房屋价值支付,最多不得超过五千元。法律规定应当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实际保全的财产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财产数额不超过一千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支付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支付百分之一;超过十万元的,支付百分之零点五。但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支付的费用不能多于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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