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004《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一、二款)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2004《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三款)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2004《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004《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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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能够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负伤的;其他。
1、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单位支付) 3、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单位支付) 4、康复性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工资福利,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月。(单位支付) 7、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单位支付)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昆山九级工伤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本人8个月工资。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昆山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是1年1个月当地平均工资0.4个月。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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