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养的处理如下: 1、符合收养条件但未办理《收养证》的,按一千元处理。 2、无子女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二千元处理。 3、有子女而收养子女的,按政策外比照子女数处理。 4、符合法定再生育的其他条件但未达法定生育间隔期收养的,按提前生育处理;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收养的,按多生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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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我国的收养法中并没有出现非法收养的概念,更没有针对一般违法的非法收养进行处罚的规定。但是收养法对于收养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严重的违法行为还是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如果假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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