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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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当中的酌定量刑情节大致就有六种即:犯罪手段,犯罪时空及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后的态度,有无前科,最高法院的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等。在这六个方面里面,关键部分是犯罪时空及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后的态度问题。因为这些方面的证据审查在实务当中极容易出现混合分不清,这样不易对犯罪人准确定罪量刑。比如说当时的大雾天气造成当事人没有辩清是否撞到受害人从而继续行使造成受害人无法救助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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