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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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受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为其做工伤伤残鉴定,由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后及时作出决定;如果单位不去申请,职工一方在一年内可以自行去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及时作出决定。
做工伤鉴定的最佳时间是等到伤痊愈后再做,因为一般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也是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者是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的。所以,医院一般可以对于当事人当前的伤情需要多长时间痊愈会有一个具体的时间点,就根据医院出具的医疗终结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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