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居民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或者由选举委员会授权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应当由选举委员会派人或者委托选区选举工作小组领导人主持。选举时应当公布选民人数、代表候选人名单、应选代表名额和投票注意事项,并根据需要设立秘密写票处。流动票箱应当设二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并另设一名监票人员。代表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主持本选区的投票选举,也不得担任监票和计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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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选举可以委托别人。业主可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其推选的业主代表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具体委托内容、期限、权限和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大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是否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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