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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不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2022-08-17 06: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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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8-17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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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2.销售免税项目(但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除外)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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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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