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与人们认知上的普遍意义上的法律常识相悖离的相反的而且又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认知。例如“海外代购”人们认为没有问题的行为,但是超过了一定限度却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又例如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明确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修正后的刑诉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意味着控方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提供不利于他自己的证据;又例如:地铁安检名不副实,形同虚设,视乎忘记了安检的真实意图和目的;还有很多例证;又例如: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在实践中又具有诸多具体条件的限制和制约,还有很多这种例证举不胜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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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察、审判等活动。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1.将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2.将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原告起诉代理人和相对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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