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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养弃婴的证明

2023-05-07 2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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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5-07 回复

专业分析: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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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收养弃婴条件: 1、年满三十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3、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4、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且无违法犯罪记录; 5、其他条件。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收养弃婴的,收养人应当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即收养人应当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的才能收养弃婴。并且要依法办理收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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