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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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经济赔偿标准工伤经济赔偿标准:指工伤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而在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内进行的。个人工资高于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上,按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60%的,按计划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按60%计算。支付工资是指到期工资(包括加班、各种补贴等),不是实际工资。暂停和保留期的付款不按此支付。工资的停留期以医院出具的休假表为准。
工伤赔偿标准如下: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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