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转账记录只能证明对方收到了钱,不能证明是否是借款,但可以作为辅助证据。借款款必须是双方的,也就是说,必须对方也承认,才能生效,如果对方承认借款,那就是完整证据,如果对方不承认,那就必须有别的证据与此相印证,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因此如果想要追讨债务,必须尽心债权债务确实存在的证明,这就需要转账单之外的证明,当然,如果仅仅只有转账记录,仍然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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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对于借贷合同关系的规定,没有转账记录的借条在符合法定借条要件的情况下也是有效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出借人不仅要有借款合同,而且还必须证明已经实际将钱交给了借款人,即借款人真正收到了钱合同才成立,如果借条查证属实也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只有转账记录是能要回钱款的。但是由于证据的薄弱性,原告需要证明该转账记录是源于借贷行为的。如果被告进行抗辩是属于其他债务,则此时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被告要证明该记录是出于其他债务,否则就应该偿还债务。如果被告进行了举证,则此时原告需要继续举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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