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持械聚众斗殴罪怎么认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聚众斗殴中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直接使用器械斗殴,或者在斗殴中携带并且显示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持械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在斗殴中使用,也包括在实施斗殴过程中临时就地取材获得器械并使用。 持械是指持有凶器,如匕首、刮刀等治安管制刀具和枪支、铁棍、木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器械。凶器分为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性质上的凶器是指枪支、管制刀具等性质上主要用于杀伤人身的器具。用法上的凶器,是指从使用方法来看,可以用于杀伤他人的器具。
对于聚众斗殴中持械问题的认定。首先,械必须是人工性的器物,其次,本法条中的械必须具有杀伤性,再次,本法条中的械须具有工具性,即持该物品的人必须具有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使用该物品的目的。当然,使用该物品的目的不必局限于预备阶段,可以是犯罪过程中的任一阶段。即使在斗殴过程中临时取得,只要其加以使用,即具有了使用的目的。本罪中,只要携带杀伤性器械到斗殴现场,无论是否显示,均应认定为持械。携带杀伤性器械到斗殴现场,意味着在需要时能够随时使用,这已对对方或其他人人身安全和秩序的平稳构成了威胁,亦即已侵犯了法益。显示与不显示所携带的杀伤性器械的区别在于,对社会公众的心理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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