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再加上各地的地方性规定,就构成了农民工讨薪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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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规定如下: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则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一般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其他。
《劳动合同法》下的经济补偿标准是依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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