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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保险待遇如下: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待遇支付,需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停工留薪期间需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按当地标准支付食品补贴和交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前提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残疾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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