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期不合格不可以延长。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除非双方都同意,试用期可以延长: 试用期可以延长,但必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行。 试用期条款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它本身就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产物,因此,试用期过后,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没有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的权利,只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试用期内未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单位若再以未通过考评为由要求延长试用期,或行使试用期中的任意解除合同权便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何时终止试用期,是求职者维权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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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可以合理延长,但是延长必须得符合一定条件: 条件一:原来约定试用期小于法定试用期。 即3年劳动合同法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原来只约定试用期3个月的情况下,可以延长。 条件二:试用期延长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即,在条件一符合的情况下延长试用期也属于合同变更,根据相关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劳动者不愿意或者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延长试用期。 条件三:原试用期与延长后的试用期相加不得大于法定试用期。 即劳动合同3年,原来约定试用期1个月的,延长的试用期最多为5个月。如果延长为6个月则违法。 条件四:延长必须在初次试用期到期前提出。 例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初次约定试用期4个月,如果还要延期2个月的,必须在4个月到期之日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逾期提出的,视作自动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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