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长短应该根据劳动合同的时间来确定,而不得随意加长试用期,否则超过法定的部分是无效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的约定,适用下列规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四)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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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客观、具体的“录用条件”对劳动者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出具书面的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认定劳动者试用期间是否符合单位录用条件。
试用期不合格,单位能延长试用期期限,但是需要双方协商。根据规定,劳动者试用期满不合格,可以解除合同,但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延长试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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