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卖方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①出卖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定、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②出卖方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出卖人及其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③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④房屋买卖合同文本; ⑤拟出卖房屋为国有资产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⑥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买方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①买方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 ②买方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③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3)卖方人、买方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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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买卖委托公证需要以下这些材料: 1、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 2、委托事项的权属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 3、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的事项涉及重大财产权益处分的,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或者是单身证明等,如夫妻共同到公证处办理委托等; 5、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带上述材料前往公证部门提出申请,经公证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当事人可以领取公证书。公证书按司法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1、提交公证申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个人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2、公证事项的受理: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 3、缴纳公证费用:按照公证处提供的收费标准,缴纳公证费用。 4、公证事项的审查: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公证处也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 5、出具公证书: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按司法部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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