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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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如果是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的,则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刑事判决为10日,由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和判决。如果是二审判决的,由判决送达后即生效,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已经在基层一审过,那么中院的判决就是终审,不能再上诉,只能够等到判决生效后向高院起诉审判监督之诉,或请求中级法院对应的检察院提起抗诉。
判决书下来不服的,分情况处理: 1、如果是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的,则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刑事判决为10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由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和判决; 2、如果是二审判决的,判决送达后即生效,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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