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因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终止的,由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帐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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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3、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4、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5、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8、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9、泄露国家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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