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需要的证件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所在单位、居(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应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恢复夫妻关系。 复婚登记,合法的夫妻关系便恢复了,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假如双方不经复婚登记,私下同居,就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同居容易感情不稳定,而且还容易引起的财产分割或者债权债务等问题。因此,复婚非常重要,它不是一件小事,关系到夫妻关系合法化的继续和相关权益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和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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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需要的程序如下:1、申请,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县级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2、填写声明书,双方亲自填写再婚申请声明书;3、签名,双方亲自在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签字或按指印;4、审核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查证件和声明,符合再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5、复婚登记证,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后,发给复婚登记证,发生法律效力。
1、申请:取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户藉证明/集体户口页)、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离过婚的请带上离婚证或判决书; 2、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3、审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4、登记:问双方是否自愿,交纳登记费9元,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字、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5、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宣告缔结夫妻关系,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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